曾鸣律师团队代理的江歌母亲刑事案件

近日,京师曾鸣律师团队代理的江歌母亲刑事自诉谭斌侮辱、诽谤案二审终审结束,判决被告人谭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引起广泛关注和好评。案件被人民法院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澎湃新闻、央视《东方时空》等主流媒体聚焦。

 

 


图:京师曾鸣律师

  4年前,江歌在日本遇害一案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此案引起的道德与法律、助人与自助的冲突与争论在网上持续发酵。

  事发后,大多数网民同情江歌及其母亲,也有部分网民无中生有、混淆视听,导致诸如情杀、同性恋等谣言以讹传讹,真相扑朔迷离。其中,网民谭斌因在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系列文章及漫画,持续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影响恶劣。在律所创始合伙人李建平主任的推荐和委派下,曾鸣律师团队接受江秋莲委托担任其刑事自诉谭斌的律师及民事起诉刘鑫生命权一案的法律顾问。起诉前,江秋莲在网上屡次警告谭斌无果后,委托律师以侮辱罪、诽谤罪将其刑事自诉至上海普陀区法院。2020年10月27日上午上海二中院通过在线庭审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事件回顾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民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鸣认为:谭斌使用恶毒的语言及讽刺色彩的漫画,侮辱江歌及其母亲,情节恶劣,构成侮辱罪,没有争议。关于诽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即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本案,谭斌的诽谤文章浏览次数达到34万余次,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诽谤罪,请求判决对被告人数罪并罚。上海普陀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江秋莲上诉认为,谭斌捏造了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对其进行诽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应予改判。

  谭斌上诉认为,其2018年通过微博了解江歌案,后受舆论影响对江秋莲产生偏见,跟风参与了网络骂战。其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诽谤江歌“情杀”系其在看了网络言论分析后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其现在认罪悔罪,对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对江秋莲进行经济赔偿,与江秋莲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他人创作的标题为《甜心宝贝miss奖@b!tch》的系列漫画,公然丑化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经公证,该系列漫画浏览数为24600余次。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0月18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先后发布标题为《江秋莲自己克死女儿江歌,不能怨人》(截至2019年7月10日浏览数为8000余次)和标题为《江秋莲七百多天了还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鸽子就去买瓶敌敌畏就ok啦》(截至2019年7月10日浏览数为4000余次)的博文,在该两篇文章的首部附上江歌遗照,在该遗照上添加文字“婊子、臭货”、“活该死你,江秋莲作恶克死你”,并在文中以“贱妇”、“可怜人有可恨处”等语言对江秋莲进行侮辱、谩骂。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谭斌通过微博账号“Posh-Bin”,先后发布17篇微博短文(浏览数为43700余次),连续辱骂江秋莲,称江秋莲为社会毒瘤、人渣等。陈世峰杀害江歌案,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的该案裁判文书认定,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鑫而非江歌,江歌系在现场无辜被杀。2018年2月12日和2019年3月1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标题为《深度解析江秋莲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的博文,捏造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杀害的事实。经统计,阅读该文微博用户总数为26931人。经公证,该文浏览数达34万余次。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鸣认为:一审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准确,定性正确,关于诽谤罪有一情节没有认定导致量刑偏轻,请求予以纠正,在撤销原关于诽谤罪量刑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上海二中院认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其言行不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

 

图:部分网络热评截图 

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表达须谨慎 

——代理律师谈江歌母亲刑事自诉谭斌侮辱、诽谤一案的几点启示意义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一案引发网民广泛的关注和评论,相关话题和案件屡次冲上微博热搜榜。

  大多数网民抱着极大的善意看待此事,称赞江歌的义举、对陈世锋的罪行表示愤慨。但是,也有部分网民为了博公众眼球,捕风捉影、无端猜测甚至无中生有,混淆视听,一度让真相扑朔迷离。其中,网民谭斌在新浪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系列文章及讽刺意味的漫画,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阅读者众、影响广泛,情节恶劣,虽屡次被警告却拒不改正。

  江歌母亲江秋莲实在忍无可忍,举起法律武器以侮辱罪、诽谤罪将谭斌刑事自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普陀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谭斌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10月27日上午,上海二中院公开宣判认为,一审法院定罪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作出后,人民法院报、央视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主流媒体进行了广泛的转载,网民纷纷给法院点赞,认为判得大快人心。案件的宣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一审、二审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认为,此案对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规范网络发言的尺度和分寸,惩治网络暴力,具有标杆式的进步意义,也对广大网民有较大的普法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用户身份可追溯,网络发言不可肆无忌惮。

  许多网民认为,只要不使用真实姓名注册(微信、微博、抖音)账号、不暴露真实身份,即使在网上肆意发挥、随意攻击他人,受害人也无从知晓其真实身份,他们可以在网上恣意妄为。正所谓: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殊不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更新,网站后台、ip地址、id号、AI识别技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等均可追溯至本人真实身份。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让现代人藏无可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否则,即使在互联网上,也一样身份被锁定、被追责。网民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2、人虽死,不可欺。头上三尺有神明,逝者也享名誉权。

  本案中,通过庭审得知,谭斌之所以在江歌离去后肆无忌惮地侮辱、诽谤,极尽辱骂之能事、毫无顾忌还“敢做敢当”,便是因为他认为“死者没有名誉权”、对死者的辱骂不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这是很多网民的一大认识误区,也是一些法律学生的认知盲区。究其原因,很多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如灯灭,既然人已经死亡,所有权利即消失包括名誉权。

  这种理解是片面和偏狭的。民事权利能力不等同于民事权利。比如,在涉及继承、遗赠等案件时,未出生的胎儿也有必留份额,享有民事权利。有些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即使在人去世之后仍然享有,只是他本人无行为能力去维护,只能由近亲属代为提起诉讼、控告。这也是我们国家立法对人格权包括人的名誉、荣誉、隐私、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是彰显人权的一大体现。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旗帜鲜明地肯定了死者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被人民法院写入法院工作报告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炎黄春秋》杂志某主编名誉权、荣誉权胜诉一案便是明证。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网民,人虽死,不可欺,头上三尺有神明。

  3、网络表达须谨慎,稍有不慎则入刑。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生活中的各种新闻事件排山倒海般涌向每个用户端口。面对各种生活热点,网民有评论和表达的自由。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捕风捉影、夸大甚至捏造事实,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即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即可以诽谤罪追诉。

  因互网络的特性,一篇文章在发表之后会因事件本身的热度如绵绵大火般在网上迅速蔓延、传播。500次以上的转发量或者5000次的点击量,有时在30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之内即可达到。有些文章的热度很快就会突破10万加甚至百万级别。本案上海二中法院的报道发布后,阅读量2天之内即突破1000多万人次。同样的道理,网络传播速度越快,侵权人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距离就越近。稍有不慎,网络的龙卷风卷起、抬高、旋转、再抬高、旋转……终风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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