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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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阳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代理

陈海阳 律师


个人履历: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京师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京师全国刑委会 副主任兼秘书长

刑事三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咨询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导师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兼职教授


工作经验:

    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注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承办多起大案要案,办案经验丰富,辩护思路精准,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合规等问题有着颇为深入的研究。同时还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等高校从事法律教学及会公益。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

    

业务案例:

承办案件

案件代理侧重于职务、经济、走私、毒品等犯罪领域的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

中央电视台 3.15 专题报道案件——河北沧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吉林 XX 公安局长贪污、滥用职权案山东省 XX 市人大代表骗取银行贷款案

广东省 XX 市胡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案湖北省 XX 市张某某贩卖毒品,隐藏犯罪所得案江苏省 XX 市刘某某、张某某等走私案上海市刘某某、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 xx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曲 xx 利用区块链 ico 代币集资诈骗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何 xx 走私普通货物案

黑龙江 XX 市轩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北京律师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蓝皮书》 社科文献出版社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设计》 法制出版社

《法律硕士律师方向研究生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论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 《法庭内外》

《论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 《检察日报》

《论“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报》

《论信用证欺诈犯罪及其防范》 《电气中国》

 

相关报道

凤凰卫视——大学生“炸金花”被拘案法律分析

我们也访问到了资深律师陈海阳,公安按照法律来执行,但是在空间上面警察是不是较真了呢,您怎么看?陈海阳律师:“作为我的角度,我认为这样的处罚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依据的法律是山东当地公安局制定的规定,但是我们国家是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公安部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关于情节严重的有这么一条,个人参赌的金额是 500 元,集体参赌,当场抓获的 2000 元以上,就会构成情节严重,但是这个案件中,显然不构成这个条件,他们每个人的赌资单笔只有 1 块钱,他们一共有八个人,合起来的金额才 600 元,所以……

 

北京广播电台警法时空——老太因外国人撞倒身亡事件

4月13日12:30—13:00,肇事者为外国人,会特殊处理吗?即便是被中国   人不小心踩空、碰撞,发生这样的一个悲剧,打官司也挺麻烦的。当事人   得出庭、审理、宣判。等到最后出了一个判决结果,万一对方两手一摊,   没钱,那怎么办,更何况肇事者是个外国人,想想都觉得可能会比中国人   的案子麻烦。是这样吗?陈律师倒认为这样的情况不会发生。外国人在中国如果涉及到犯罪,是适用于中国法律规定的,也就是属地的管辖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那么唯一的一点区别就是   外交的豁免权。但是本案之中如果没有其他的情况发生,这个外籍女子应   该不属于通过外交渠道解决的人

《楚商风采》采访

记者:刑事辩护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要伸张法律正义,您觉得   这矛盾吗?陈海阳:从根本上来讲这是没有矛盾的。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保   障人权,打击犯罪永远不会是目的。比如说以前有小偷偷窃被现场捉住,   现场人人都去打他,甚至把他打死。即使小偷偷窃构成了犯罪,他该受到   的处罚也不至于死到保护的。任何被告人首先是一个人,我们应该以平等   的眼光来看待他们,他的错只是他犯罪所做的错事,但不是他整个人生的   错。我们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犯罪,都有可能是被犯罪,被怀 疑,蒙受不白之冤,这需要律师来分析,解决。

 

北京广播电台警法时空——黑车之殇:女大学生遇害今何论

 

9 月 1 日 12:30—13:00,陈海阳律师受北京广播电台之邀参与 fm103.9

《警法时 空》栏目,与主持人姚博及评论员韩澄宇就近日全国各地频发的女大学生乘坐 黑车受害事件展开讨论。节目中,海阳律师以犯罪心理学视角分析了此类事件 频发的原因:女大学生单独出行势单力薄,涉世未深, 加上在出租车这样的密 闭空间里,黑车司机对局面有极大的决定权。夜晚出行,至僻静处,正好刺激 了他们的犯罪欲望。从法律制度方面看待问题,折射出我国立法上对车辆运营 管理方面的疏漏。群众正常的出行需求要保障,黑车乱象要打击,法律监管宜 疏不宜堵,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新京报》报道《统计员出售乘客信息获利 3 万被公诉》

 

律师陈海阳认为,个人信息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并不纯粹是一项财产, 在某 种意义上,可以把个人信息看成是公民本人的权利,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 重。非法购买,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牟利,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应该受到 道德上的谴责,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陈海阳认为: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 息,未经本人同意或没有合法依据,将个人信息透露给别人,即为侵犯个人信 息权行为。我国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对保护个人信息均有立法,但在实际操作中 ,什么样的行为、事实、造成什么后果才算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并没有详细的 界定标准。“是否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 方面也要看当事人是否主张。”陈海阳表示。

北京广播电台警法时空——明星吸毒的刑与罚

陈海阳律师应北京交通广播之邀参与 FM103.9《警法时空》栏目,与主持人姚 博及评论员郭松民就近期明星吸毒事件的刑、罚层级展开讨论。主要涉及以下 几个问题:一、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之间的区别及惩处力度分析; 二、涉嫌毒 品犯罪将要经历的司法程序;三、明星群体为何涉毒面广。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部分浙商“击鼓传花”炒出利益纠葛》

对于这次“山西煤炭整合风暴”, 资深律师陈海阳认为,整合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争议显现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规律”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这两者之间的博弈。陈海阳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煤矿资源的整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整合,不能违反法律   的基本原则。第二,应该区别不同类型的煤矿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比如,对非法倒卖或非法盗采的行为要依法打击,而对于确实取得了   合法许可证并合法开采的企业,应给予合理补偿。第三,此次煤矿兼并重   组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要求,兼并重组中涉及到   采矿权的转让应通过市场机制定价。政府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不能强制   定价。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中介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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